01案情简介
W企业计划开展期货场外衍生品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A期货公司开户人员明知W企业风险承受能力不满足办理衍生品业务条件,仍通过微信建议其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涉及风险问题答案“改的可承受能力大一些”。投资者遂将问卷中四道题目答案进行修改,投资主要目的由“闲置资金保值增值”修改为“获取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收益”,投资标的由“大部分投资于低风险低收益产品”修改为“大部分投资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产品”,承受损失范围由“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修改为“承受较大的投资损失”,投资首要目标由“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修改为“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多的投资风险”。A期货公司以修改答案后问卷为依据为W企业办理了相关业务。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对A期货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02案例分析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期协字〔2017〕60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本案中,A期货公司开户人员通过微信建议W企业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涉及风险问题答案“改的可承受能力大一些”,严重误导投资者,影响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分结果,违反了上述规定。
期货和相关衍生品交易具有专业性强、参与门槛高、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差异较大等特点,无论从期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还是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看,都需要投资者专业化程度、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的产品相匹配,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的量化测试,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己情况如实填写。
文章原创于外盘期货官网:http://www.haoyay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