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操纵证券市场罪包括以下情形:
一、操纵手段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是通过资金、持股或信息上的优势,对证券市场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这种行为通过预设的交易条件,人为地制造证券交易活跃或价格波动的假象。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这种自买自卖的行为,同样是为了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或价格波动。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这种行为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干扰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这是通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操作”,即行为人公开推荐买入某证券,而私下却大量卖出该证券。
二、犯罪构成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并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上述操纵手段中的一种或多种,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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