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主观方面,行为人须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故意,并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且这种操纵行为影响了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操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
主体方面,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能构成本罪。
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原创于外盘期货官网:http://www.haoyay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