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留学教育网 欢迎您!
400-888-8888
当前位置: 首页 > 股票开户 >> 正文

股票t+0平台开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七种行为方式如何认定?

时间: 2025-01-03 | 作者: 佚名

4.证券从业人员通过电视节目“公开荐股”进行“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检例第39号: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要旨】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39号

5.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的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操纵期货市场罪——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某某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非法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的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9月公布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七种行为方式:

1.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即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此类操纵行为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二是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根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者操纵期货市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处罚。

2.对倒操纵

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洗售操纵

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根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规定,对倒操纵或者洗售操纵,在证券市场上,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者在期货市场上,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处罚。

4.虚假申报操纵(也称“幌骗交易操纵”)

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根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规定,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处罚。例如“唐某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行为人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至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行为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5.蛊惑交易操纵

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6.“抢帽子”操纵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根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规定,蛊惑交易操纵或者“抢帽子”操纵,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或者在期货市场上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处罚。例如,“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被告人汪某某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据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某某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法院认定汪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例如“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某某等操纵期货市场案”,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某某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行为人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

另外,根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规定,如能认定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即使不符合上述比例标准,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处罚。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摘自杨万明主编:《条文及配套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第145-147页。)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和蛊惑交易操纵的界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一款第五项中“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均是利用信息实施操纵,其区别何在?学界、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经研究初步认为:第一款第一项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其本质是交易型操纵,重点是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衡量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重点是评价其交易量情况。而第一款第五项的本质是信息型操纵,其所利用的是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在交易方面不要求具有“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特征。

(摘自杨万明主编:《条文及配套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第149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

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第三十四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五)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六)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帐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八)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九)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一)对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三)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除外。

文章原创于外盘期货官网:http://www.haoyaya.com.cn/

免费留学规划
快捷咨询
资深顾问一对一为您解答留学问题
电话
咨询服务电话
400-888-8888
微信
二维码
关注了解更多留学信息
QQ
推荐院校
澳洲莫纳什大学马来西亚分校 澳洲八大名校之一的莫纳什大学,其蒸蒸日上的国际声誉使它在澳洲率先成为一所国际化大学。马来西亚MONASH大学是澳洲莫纳什(才)大学的第七所分校。在澳洲维多利亚州
诺丁汉大学马来西亚分校 马来西亚国际伊大简介   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International Islamic University Malaysia),简称IIUM,由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玛尼帕尔国际大学 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International Islamic University Malaysia),简称IIUM,由马来西亚政府于1983年倡议和主办
马来西亚拉曼大学 马来西亚国际伊大简介   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International Islamic University Malaysia),简称IIUM,由马来西亚
热门推荐
 大马快讯:据马来西亚之窗报道,马来西亚财政部宣布降低外国人置业地产门槛。马来西亚财政部宣布,明年起降低外国人购置公寓门槛至60万令吉。  马来西亚财政部长林
 在马来西亚留学是近年来留学生的热门选择,马来西亚的大学有灵活的录取方法,马来西亚留学的签证申请保持着很高的签证率。因此有越来越多的人去马来西亚攻读硕士学位,
 由于大马是新兴的留学国家,不少家长和同学对留学大马存在很多困惑,当然还有很多急需要了解的问题。今天留学信息小编总结了其中*常见的10条,同学们记得了解下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