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综上所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只有当这些方面都满足时,才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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