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发布公告,对交割违约处理有关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根据公告,本次修订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翻阅四份交割实施细则可以看到,本次修订内容均集中在交割违约的部分,主要包括发生交割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以及处理方式的修改。
根据本次修订内容,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上期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交割。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上期所将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据了解,此前上期所在交割一方违约时实行征购竞卖制度,在交割发生违约时,如一方选择继续交割,由交易所在判定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竞卖,流程较为繁琐、周期较长,操作效率低、操作成本相对较高。业界普遍认为,违约方按违约部分合约价值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更为简便,并贴近现货市场实际做法,可操作性强。同时由于20%的违约金比例与交割月保证金水平保持一致,也便于风险防范。
附: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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