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朋友反映,因受“轻松赚钱”“高额回报”所诱,在所谓的原油交易平台内注册、下载软件,然后根据“投资顾问”的推荐操作或者直接交由理财顾问操作账户,最后均损失惨重。而投资者根本不关心平台的资质问题,对期货和现货的区别也是一无所知,对亏本只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虽然不同的投资平台具体的操作模式不尽相同,但细数此类交易平台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七个方面,曰“七宗罪”。
七宗罪之一:没有资质
目前,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国内仅有3家,分别是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上海黄金交易所1家。各类所谓“原油期货交易中心”、“黄金交易中心”,以及在微信平台上进行“微盘”操作的类“二元期权”交易的主体均不是合法的期货交易平台,背后的投资公司系擅自进行(类)期货业务。
七宗罪之二:混淆概念
很多号称现货交易的平台,实际上进行的是期货、“类期货”的交易模式。而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延期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在某些方面具有类似性。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具有两个特征:1、交易对象为期货合约,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由于有资质的期货交易中心仅有4家,而地方政府设立的现货交易场所虽然经过清理,但是否具有现货交易资质一般投资者很难判断,打着“原油”、“大宗商品”交易的平台,正是利用普通投资者不具有专业判断的能力,模糊现货、期货之间的概念,扯上有资质的现货交易大旗,实际上却是非法的期货交易。国办发(2012)37 号文关于“现货交易以实物交割服务实体经济为特征”,而投资者在交易平台的买卖根本就没有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特征,有些甚至根本不具有集中交易的特征,而是以某个价位作为对赌标的,既不是现货交易也是期货交易,而是演变成平台与投资者的赌博游戏。
七宗罪之三:虚拟行情
很多所谓“原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发或者租用的交易软件或者app。其交易行情并不与国际市场接轨,或者虽然接轨但存在控制延时行情。所以有些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软件中的市场行情与真实的市场行情并不一致或同步。投资者落入的是平台所设的虚拟盘的陷阱。交易平台则利用虚假的行情,控制行情走势,通过点差导致亏损来盈利,投资者投资越多,则亏损越严重。至于手机app中的“微盘”操作,则更是没有市场行情对照,是赚是赔、是赢是输,完全是操纵在平台的手里,一旦投资者入瓮,则必然成为待宰的羔羊。
七宗罪之四:软件控制
与控制市场行情相对应的,则是平台通过植入插件,对交易过程进行干涉,造成“卡盘”,也就是投资者盈利后想平仓时,交易系统就会卡盘、死机、重启,有的直接将客户的系统锁住,使其无法下单,错失交易机会。有些会制造软件漏洞,在投资者进行买卖交易时,设置“滑点”,即投资者点击操作时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差异。有些交易平台会设置止损点,但未到价位就被自动平仓,造成投资者损失。更有甚者,平台直接控制价格走势,利用虚拟行情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以为是正常的投资,实际上已被交易平台玩弄于鼓掌之中。
七宗罪之五:虚假身份
在以赚取点差、手续费、延期费等佣金为主的交易平台,往往会向投资者推荐所谓的“理财经理”“投资分析师”。投资者由于不懂期货类的交易,会受平台推荐的“专家”诱导,甚至会将账户委托 “专家”进行操作,而所谓的“专家”实际上并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有些则只有初中文化,其所为的专家身份乃是虚构的,其唯一的方式就是大量、频繁的操作,不断产生手续费,结果往往是投资者没有赚到钱,而平台已经赚取了相当可观的手续费。
七宗罪之六:资金池
如果是合法的期货交易,资金一定有第三方监管,而在这些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会存在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支付等方式或者以银行委托收款的半托管方式进入交易平台账号,没有第三方存管机制,其结果是投资者的资金会暴露在平台之下,而且平台也容易形成资金池,控制资金流向,一方面,平台可以根据掌握的投资者账户资金情况,对有盈利的账户进行针对性的干扰,基本会是亏了任你亏,一旦有盈利就可能随时找个借口让你平仓的局面;另一方面,平台可以对资金池的资金进行利用,进行非法投资甚至卷款跑路。投资者在投资在出金时很不便利,严重时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很多无实际经营地址,公司无相应财产,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往往求偿无门。
七宗罪之七:高收益诱惑,无风险提示
从事变相期货交易平台,的形式特征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等。而杠杆的应用,放大了投资风险,一旦保证金低于一定比例时,会被强制平仓,在平台人为因素的控制下,投资者很容易被平仓导致损失。对此风险,平台往往只字不提,或者夸大收益掩盖其中的风险。平台不仅没有合适投资人的审查要求,甚至会针对不具有投资知识的人群开拓客户。但是合格投资人应是证券、期货类业务审核的必要,也是证监会对行业监管的重点之一。面对“天上掉馅饼”式的忽悠,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
律师分析建议:
一方面,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定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已要求涉嫌从事变相期货交易的市场限期整改,在《条例》施行后仍从事变相期货交易的,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以现货交易平台从事变相期货交易的整改大限已过,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的均是非法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某些非法的“原油”“大宗商品”等期货交易平台,因其在形式上具有包括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等特征期货交易特征,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其中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原油”“大宗商品”等期货交易平台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
对于某些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市场行情,虚构投资身份、资质,隐瞒真相,通过虚拟行情、软件控制卡盘等手段,造成投资者亏损平台盈利的,骗取钱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已经涉嫌诈骗罪。平台未经批准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在行为手段上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同时虚构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实施诈骗,涉嫌诈骗罪,在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间竞合,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论处。随着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的提高,实践中会更多的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平台公司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甚至可能涉嫌集资诈骗,而“二元期权”的微商则可能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的情形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不同的判断。
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了擦亮眼睛谨慎投资之外,如果发现投资的平台符合以上某些特征的话,应深入研究是否从事非法期货交易的黑平台,也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在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可能涉罪的情形下,对损失的投资者能否作为被害人予以保护,不同罪名之下会有不同的结果。对于受损失的投资者,应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寻求合适的法律途径,利用法律武器,以最大限度的维权或挽回损失。
作者简介:
邓昌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章原创于外盘期货官网:http://www.haoyay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