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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知识网-【春雷时评】比水还便宜的原油,你投了吗?

时间: 2024-08-30 | 作者: 佚名

近日,中行“原油宝”事件持续发酵。投资者无不发怵、蒙圈!

莫急、莫晕,容《春雷时评》为您慢慢道来。

一、事件回放

二、事件关键词

1.期货

2.中行“原油宝”

3.做市商制度

4.穿仓

三、事件质疑

1.对“原油宝”合法性的质疑?

2.谁是“原油宝”事件赢家?

3.风险测评及适配是否到位?

4.中行能否向投资者追缴穿仓损失?

四、风险防范

1.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风险防范

1.1审查自身营运资格。

1.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1.3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醒。

2.投资者风险防范

2.1自我评级,不碰高风险产品。

2.2做好功课,找准风险点。

2.3建立“熔断机制”,及时止损。

2.4留好合同,依法维权。

(本文共计7194字,阅读约需10分钟)

事件关键词

一、期货

期货是指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最初的期货交易系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首家期货交易所于1848年在美国芝加哥成立,该所于1865年确立标准合约模式。原油期货就是以原油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

期货市场具备风险规避、价格发现、资产配置三大基础功能,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金融机构所构建的期货交易架构则应围绕这三大功能展开。期货因现货投资需求而来,早前现货价格对期货价格起着决定性作用。现今,由于期货交易区间扩展、期货交易采用电子竞价系统,期货价格常常反映市场供求变化。虽然在交易中常发生价格偏差,但随着期货交易临近,其价格也会趋于一致(如下图)。

小麦期货与现货价格及期限差

在中行原油宝事件中,原油期货价格并非现货价格的反映,原油期货并未发挥其价格发现功能,显然原油宝与设置期货交易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中行“原油宝”

中行“原油宝”产品模式

根据中行官网介绍,“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美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WTI原油期货合约”,以美元(USD)和人民币(CNY)计价。[1]中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个人客户在中行开立综合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并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原油交易工具。

WTI系West Texas Intermediate(美国西德克萨斯的轻质原油)的英文缩写,WTI即期合约被很多投资者视为国际能源市场的基准价。但从其最近走势来看,WTI原油价格容易受到当地供需影响。而英国布伦特原油一般供应稳定,受当地因素的影响很小。

在“原油宝”事件中,中行以WTI 5月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有效价格,要求投资者根据平仓损益及时补足交割款,显然有违公平。WTI原油价格并不能代表全球原油的整体价格。

三、做市商制度

在“原油宝”产品架构下,中行扮演做市商的角色。做市商制度是欧美金融市场早期在柜台市场条件下,为了促成交易或者降低交易成本而引入的制度安排,现在已被债券、外汇、证券及衍生品等各类场内、场外金融市场广泛采用。做市商往往由能承受高额投资成本,拥有相当信息和良好信用,且人力资源丰富的大机构来担任。做市商一般享有代理业务、资讯服务、融资融券优先权、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减免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保证金优惠或减免。

四、穿仓

穿仓系期货用语,是指客户账户上客户权益为负值的风险状况,即客户不仅将开仓前账户上的保证金全部亏掉,而且还倒欠期货公司的钱。中行“原油宝”投资者账户就出现穿仓情况。

按照一般认知,投资最多把本金亏掉,为何还会出现倒欠的情况?有人如此解释:期货交易与一般投资不同,在此次美原油交易中,由于高额的存储成本,如果你买它进入交割,将耗费巨大的交易成本来接货。换言之,如果手头有原油,免费送人还不行,因为运输和存储也算入成本,你得补贴给交易对方,其才可能接货。该解释听起来貌似挺有道理,但细细想来却不无迷惑。

前文已述,随着期货合约到期日来临,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而原油的现货价格却从未跌到负值,作为与现货价格相关的期货,怎么可能以-37.63美元/桶收场?莫非中行“原油宝”是与现货毫无关联的虚拟盘?“原油宝”作为一个不与石油现货有钩稽关系的投资产品,中行居然拖到交割日之前的最后一天才去移仓,反过来让投资者承担损失。实在令人无语!!

WTI原油5月合约5个交易日收盘及结算价

原油价格K线图

事件质疑

一、对“原油宝”合法性的质疑

“原油宝”实质上属于期货产品,中行要向大众推介该产品至少要过三道关:

1.获得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经营许可。

2011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行要推出“原油宝”的投资理财产品,应满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七条[2]规定,即应获得银监会审批。

2.“原油宝”这一金融衍生产品需审批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3]的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将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会计制度等报送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并且需要银监会的审批。

3. 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把关。

★销售对象应限定为合格投资者

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推介金融衍生品时,需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判断投资者是否符合一定标准,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制度,需结合客户的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净资产水平、现金流量等因素,确定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在国内,散户办理原油期货开户需50万元资金,机构投资者需不低于100万元资金,还要符合经验和知识、诚信等方面的要求。

“原油宝”事件中,暂未看到中行对投资者资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要求,这显然不符合审慎原则,未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

★对销售人员加强培训

《暂行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内部培训、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及时跟进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

《暂行办法》 第四章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相关披露以单独章节、明白清晰的方式呈现,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收益。

之前中行宣传称“石油比水还便宜,是不可错过的黑金投资”。从最近媒体的报道看,大部分“原油宝”投资者并不知晓其风险。商品期货在交易层面对专业要求比较高,原油又是商品中最复杂的。在上海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货开户需要单独考试,对且对专业度和资金都有一定要求。然而,中行竟然拿一个对专业度要求很高的产品去给普通群众玩,并且标的还是国外合约。

此外,中行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均没有原油实物经营许可,也没有相应的仓储、物流和运输条件,其交易的标的本质上是以原油为基础设计的标准化合约。从中行“原油宝”这个产品和交易规则来看,与期货没有本质差别。在我国,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4]的规定,开展期货交易必须取得国务院或证监会的经营许可,否则就是违法和无效的,如果中行未得到经营期货许可,那么,投资者与中行之间的合同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且银行推出此类交易产品,并未检索到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另外,做市商机制本质上是和客户对赌,在交易中,做市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交易缺少必要监管,其交易品种的合法性和交易规则的有效性难以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而且,“原油宝”也与期货价值发现功能向违背,让投资沦为赌博。因此,银行发行此类产品存在违规的可能。

★确保操作平台安全稳定

《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要求的“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是否可以用纯线上操作代替?“原油宝”事件中,部分投资者反映中行交易APP存在卡顿、连不上服务器等情况。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提供稳定的技术支持,不能实时更新产品价格,投资者就很难针对市场行情的变化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因为平台技术故障造成的损失如果让投资者承担,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更会透支金融机构信誉。

二、谁是“原油宝”事件赢家?

在交易中,一方亏损,必然有一方获利。中行“原油宝”事件中,投资者无疑遭受巨大损失,但坐享收益的又是哪一方呢?当投资者遭受亏损,获益方是中行还是境外做空方?在WTI 5月交货的期货结算价跌入负数后,中行主动要求多头持仓客户根据平仓损益及时补足交割款,中行的“催债”行为引来众多投资者的不满。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期货结算价下跌损失是由投资者承担还是中行自行承担,这一问题的结论尚不明显。

在最初的产品设计中,显然中行也没有对可能存在的境外原油期货交割进行安排,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更没有能力实现跨国原油的实物交割,中行是否应当对自己的不谨慎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如果中行一旦自行承担期货结算价下跌损失,作为挂钩境外期货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若境外期货交易市场上存在涉嫌操纵原油价格等违法行为,中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责任。-37.63美元的价格合理性值得怀疑,中间是否存在恶意操纵?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是否负有监管失察的责任?

三、风险测评及适配是否到位?

中行“原油宝”事件中,在买入原油宝之前投资者均需要做个人客户风险评级测试,多位投资者风险等级测试结果为R3级平衡型投资者或R4级别成长型投资者,且在测试中选择了最高可以承担不超50%的本金亏损风险。

原油宝不仅让投资者赔掉本金更是还得给银行倒贴钱,却被银行评为R3级产品,这显然这不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中行有意对原油宝进行不适当的风险匹配,投资风险揭示也不到位。更有甚者,中行微信公众号曾发布:“对于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投资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推荐呢?当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宝!”近日网络流传原油宝的宣传图更是引发广泛关注,“原油比水还便宜,中行带你去交易 ”的宣传语,明显具有诱导消费者的倾向。

四、中行能否向投资者追缴穿仓损失?

在其他银行都已经采取风控措施的情形下,中行仍未尽风险管理义务。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中行在强行平仓的软件设计及制度设计上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注意义务。投资者在2020年4月20日晚22时,已根据中行规定停止交易,其对持仓操作已丧失自由操作能力,该处理权限完全掌握在中行手上。根据合同约定,中行应及时进行“移仓”或“强制平仓”,但中行并没有这么做,却将其内部风险控制缺失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参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5]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然而,“原油宝”事件中,投资者并没有收到任何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综上,中行对投资者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该过错与投资者账户“透支交易”具有因果关系。

风险防范

一、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防范

二、投资者风险防范

注释

[1] 详情参见中国银行官网:

原油宝

[2]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3]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5]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文章原创于外盘期货官网:http://www.haoyay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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