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上海检察 上海检察 收录于话题#反诈行动30#公诉现场10
期货交易平台“客服”邀您入金
“理财老师”指导保证“稳赚不赔”
在线“喊单”、盈利截图、操纵账户
目的竟是诱导交易、造成亏损
你以为自己输给了国际市场?
不!你的“交易亏损”进了骗子腰包
6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诈骗案。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毕某甲先后租赁多处办公地点,招募毕某乙、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代理“信管家”“宏远国际”“中国国际”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以平台客服身份,通过拨打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客户入金交易,并与平台约定,以客户亏损金额按照比例提成。
期间,蔡某某、陈某某负责拨打电话招揽客户,推荐理财老师,被告人毕某甲和毕某乙、程某某扮演理财老师,通过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导客户交易,或者直接操纵客户账户进行交易,造成客户亏损,进而从“交易亏损”中获利。
通过上述方式,毕某甲等人骗得被害人宋某及何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毕某甲提起公诉。
张卫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从检30年。曾办理7•30特大电信诈骗案、5•24特大电信诈骗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张洪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曾办理江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蹇某等人洗钱案,参与办理7•30特大电信诈骗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20年获评上海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事例提名奖。
焦点一:从投资亏损中获利的期货交易平台代理商行为的定性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对本案所涉期货交易平台真实与否并不明知,被告人仅从交易手续费中获利,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公诉人认为
第一,毕某某等人除赚取高额交易费佣金外,更是可以从投资亏损额中获取80%以上分成,直接将营利点指向被害人亏损额,与正常的证券期货经营存在逻辑错误,违背通行的市场规则,这种交易模式直接证明涉案平台并非真实的期货交易平台。同时根据毕某某等人可以控盘、操纵客户账户、限制出金等行为,均印证平台系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第二,被告人宣传虚假投资平台、隐瞒资盘分离真相,诱骗被害人入金交易,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同时获利与被害人亏损直接挂钩,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目的。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焦点二:毕某某辩解其仅仅是提供行情预测,其所实施的喊单等行为与被害人受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公诉人认为
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内容就是使被骗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正规的期货交易属于风险投资,恰恰需要投资人具备专业知识和背景。本案中,毕某某等人假扮专业的投资指导老师,恰恰利用客户不精于期货交易的心理,隐瞒平台资盘分离本质,通过平台宣传、交易模式的设置等使投资者误以为自己是在进行期货交易,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资金交付于平台,但由于资金未根据投资者指令进行真实的期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毕某某提供虚假交易盈利信息、操纵客户账户操作等手段加快客户资金损耗,在客户亏损较大、心理不安的情况下,对客户进行情绪安抚、并继续诱导客户加仓,使客户在亏多赢少且出金多有限制的情况下继续被骗加大投资,对于此种情形,毕某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与被害人财产损失恰恰具有最直接的关联。
被告人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十五万元。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毛玲玲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天的庭审总体来看,公诉人对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庭审过程表现出扎实的业务和理论功底。公诉人围绕诈骗罪的核心特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运用证据事实进行了周密的指控。被告人以代理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导他人进行虚假期货投资的方式,不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期货交易是重要的金融活动,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在我国,期货品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经纪、期货交易都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就规定了“期货交易基本规则”。而本案被告人以“话术”获客,诱导他人入金,假冒理财师身份、以虚拟行情诱骗他人发出交易指令、控制操作他人账户、从“客损”中获取不法所得等特征,都表明其行为不属于期货经纪代理行为,也不存在期货交易活动。综上,公诉人通过论证交易平台的虚假性、交易行为不属于“期货交易”、行为模式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这起虚假期货交易型诈骗案件进行了有力指控。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今天的庭审争议焦点相对集中,我们看到公诉人指控有力、分工协作、答辩具有针对性,展现了新时代优秀公诉人的风采,庭审效果十分不错。我们注意到公诉人的讯问是比较详细的和有层次的,先是确认被告人招募团队代理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的事实、确认团伙分工及具体代理入金的模式,然后重点针对入金模式、交易方式的异常性明确该团伙实施诈骗的具体手段,包括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喊单、私自操纵客户账户等,最后针对被告人获利模式揭露其主观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可以让不了解案情的人通过讯问来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这类从投资人亏损中获利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隐蔽性极强,此次“公诉现场”活动通过个案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深刻的普法宣传,揭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本质,提示广大投资者防范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诈骗行为,能够积极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度发生,起到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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